解讀《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關于進一步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0年9月1日,《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云自然資規〔2020〕6號)正式印發執行,現對政策的背景依據和起草過程、主要框架、重要內容說明等進行解讀。
一、背景依據和起草過程
隨著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農業新的生產經營方式不斷涌現,規模經營水平和生態環境要求不斷提高,用地出現新情況新要求,同時為防止“大棚房”問題反彈,原有的設施農業用地政策文件已不適應實際工作需要,需要出臺新的設施農業用地政策支撐設施農業發展。2019年底,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了《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以下簡稱4號文件),廳黨組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4號文件精神,梳理總結全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存在困難和問題,學習借鑒四川、廣西等省份的經驗和做法,結合貫徹落實《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的實施意見》(云發〔2020〕1號,以下簡稱1號文件)精神,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起草了《關于進一步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分別于3月和6月份兩次征求廳機關相關處室及16個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征求意見?!锻ㄖ菲鸩葸^程中,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結合云南實際,就設施農業用地范圍、設施農業用地規模、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嚴格落實使用和監管責任、做好新老政策銜接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7月10日,兩廳共同組織召開了專家評審會,出具了專評審意見,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再次對《通知》進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礎上,兩部門的法規部門分別就《通知》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了審查意見。
二、《通知》的主要框架
包括嚴格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范圍、引導設施農業用地科學選址、合理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嚴格落實使用和監管責任、其他問題等六個部分,共16條。
三、《通知》重要內容及與《云南省設施農用地實施管理細則(試行)》(云國土資〔2016〕174號,以下簡稱174號文件)比對
一是關于設施農業用地范圍問題?!锻ㄖ访鞔_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又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規劃集中興建的經營性農業輔助設施應當使用建設用地,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4號文件及省委1號文件要求。174號文件則將設施農業用地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
二是關于設施農業用地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問題?!锻ㄖ访鞔_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在難以避讓的情況下,種植設施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其中破壞耕地耕作層的,需進行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少量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并進行補劃。為更好地量化少量,《通知》規定,養殖輔助設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不得超過輔助設施用地的5%、面積不得超過5畝。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應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原為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符合國家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有關規定。174號文件規定,設施農業用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則上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三是關于設施農用地規模問題?!锻ㄖ访鞔_生產設施用地按投資和生產規模確定。根據省委1號文件關于“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種植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得超過25畝”的總要求,進一步細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其中種植類的輔助設施用地控制在生產用地規模的10%以內,面積最多不超15畝,畜禽水產養殖類的輔助設施用地控制在生產用地規模的10%以內,面積不得超過20畝。利用非耕地輔助設施及生豬養殖可適當擴大,但不得超過25畝。同一設施農業用地項目不得分拆備案。174號文件規定,附屬設施用地用地規模不得超過生產用地規模的5-10%,面積不得超過10畝,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15畝;配套設施用地不得超過生產用地的0.6%,面積不得超過3畝,特殊情況最多不得超過10畝。
四是關于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問題?!锻ㄖ访鞔_設施農業用地實行鄉(鎮)政府備案制,由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協議后即可使用,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在協議簽訂前應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174號文件規定,設施農業經營者應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請,報縣級國土、農業部門備案后,方可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公示并簽訂用地協議,再次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國土、農業部門備案。
五是關于設施農業用地延續和注銷問題。4號文件規定,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在《通知》中,我們仍采用了國家的表述,即經營者不再使用的設施農業用地,其經營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收回,并要求經營者在協議到期三個月內恢復土地原用途。使用期滿期后,應重新簽訂用地協議。在征求意見過程中,部分州(市)要求明確簽訂復墾協議、收取復墾保證金等內容,結合簡政放權的有關要求,經綜合考慮,未予采納,擬由地方自行把握落實。174號文件規定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簽訂土地復墾監管協議,由鄉(鎮)政府對復墾情況驗收,并報縣級國土、農業部門備案。
六是其他問題。要求各州(市)以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對轄區內設施農業用地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對已備案的,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統一管理;對《通知》印發時仍未完善 使用手續的,在2020年12月底以前按本《通知》要求完善用地手續?!锻ㄖ酚“l后,174號文件同時廢止。
四、涉及范圍
各州(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設施農業經營者。
五、執行標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的實施意見》(云發〔2020〕1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執行,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若自然資源部出臺新的要求和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六、注意事項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對轄區內設施農業用地進行全面清理核實,摸清設施農業用地初始數據。對已備案的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統一管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的新增、延續、注銷等信息應納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及時更新。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增的設施農業用地,截至本《通知》印發時仍未完善使用手續的,各地應在2020年12月底以前按本《通知》要求及時補辦備案手續,納入統一管理。本《通知》印發后,174號文件同時廢止。
(文件原文詳見 http://www.tomamp3.com/html/2020-09/98442.html)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