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云南省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規范云南省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維護不動產登記檔案的完整與安全,有效保護和利用不動產登記檔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保障不動產登記有序開展,省自然資源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土資源業務檔案管理辦法》《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云南省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經廳黨組會審查通過,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附件:《云南省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2019年6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維護不動產登記檔案的安全完整,有效保護和利用不動產登記檔案,保障不動產登記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動產登記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不動產登記檔案,是指在登記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包括:
(一)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
(二)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登記原因文件、不動產權籍調查表等申請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查驗、詢問、實地查看或調查、公告等形成的審核材料;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復函、意見以及不動產登記過程中產生的其他依法應當保存的材料等。
第四條?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在人員配備、檔案庫房、查閱室建設及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
第五條?不動產登記檔案應當依法保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檔案完整與安全的義務。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檔案管理職責
第六條?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云南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對全省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不動產登記檔案的管理和監督。各縣(市、區,含市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具體負責不動產登記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工作制度;
(二)負責不動產登記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
(三)加強不動產登記檔案形成過程的管理,對不動產登記檔案的連續性、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
第八條?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制作檔案專用章,配備專職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人員,明確工作職責,保障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掌握檔案管理專業知識,熟悉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的各項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做好檔案的整理、登記、統計等基礎工作,熟悉庫藏檔案情況;
(三)忠于職守,遵紀守法,維護不動產登記檔案安全;
(四)做好檔案的科學管理、利用和保護等其他工作。
第十條?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檔案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檔案管理業務素質和水平。
第十一條?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保持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人員相對穩定,實行AB崗崗位設置,每個崗位做到不斷崗、不脫崗。檔案管理人員工作調動時,應當做好業務交接工作。
第三章?檔案的管理
第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檔案應當在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集中統一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不動產登記業務辦結后,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收集、整理登記資料,并及時、完整地移交檔案管理人員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對移交歸檔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和準確進行審查核對,符合歸檔要求的,應予簽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補充完整后予以接收歸檔。
第十五條?不動產登記檔案應當字跡工整、內容規范、圖形清晰、數據準確,符合檔案立卷歸檔的要求。手工填寫的應當使用符合檔案保管要求的碳素墨水、藍黑墨水等耐久材料書寫。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檔案立卷宜采用1件1卷的原則,即每辦理1件不動產登記所形成的材料立1個卷。
不動產登記檔案卷內文件應當排列順序,編頁碼,制作卷內文件目錄和備考表。卷內文件目錄放在卷首,卷內備考表放在卷尾。
不同年度、不同類別的案卷分別排列,分別編號。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檔案應當逐步電子化,不動產登記電子登記資料應當通過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進行管理、開發和利用。
第十八條?從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等部門接收的檔案資料應按照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的要求,進行規范化整理,建立數據間有效關聯。
第四章?檔案的保管
第十九條?不動產登記檔案應當保存于符合檔案安全保護要求的專用庫房,并配置必要的檔案保管設施。使用密集架保管不動產登記檔案,使用專門圖柜保管房屋平面圖、地籍圖等圖紙資料,并保持標準的溫濕度,做到防火、防水、防盜、防塵、防光、防霉、防潮、防蟲、防高溫、防有害氣體等“十防”,保證不動產登記檔案的完整、安全。庫房內應當干凈整潔,不得堆放雜物。
第二十條?電子檔案資料應當進行實時備份和異地保存。不動產登記簿、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不動產權籍調查相關圖件等重要電子檔案應當實行異質備份保管。
第二十一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臺賬,對檔案的接收和移出、保管數量、銷毀等情況進行及時、準確的登記和統計,嚴禁不動產登記檔案散失和外泄。
庫藏不動產登記檔案每年應當至少進行一次清點核對,做到賬物相符。對破損或者變質的不動產登記檔案,應當及時修復。
第二十二條?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檔案管理的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除不動產登記檔案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登記檔案存放區。
第二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定期,具體分類要求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及權籍圖應當永久保存。不動產權籍圖包括宗地圖(界址圖)和房屋平面圖等。不動產登記原始檔案資料應當按照規定整理后歸檔保存和管理。
已有電子介質,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紙質不動產登記原始檔案資料保管期限為注銷之日起五年:
(一)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注銷的;
(二)查封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注銷的。
第五章?檔案的利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做好登記檔案資料的移交和整理,按照齊全完整、準確可靠、基準一致、格式統一、內容規范的要求,將現有分散存放、介質不同、格式不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進行規范整合,為不動產登記提供數據支撐和數據服務。
第二十六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依法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原則,為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提供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的服務。
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對外查詢與利用,嚴格執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等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查閱管理制度,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不動產登記檔案,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查閱不動產登記檔案應在查閱室進行;
(二)不得將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帶離查閱室,不得拆散、調換、抽取、撕毀、污損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
(三)嚴禁私自復印、抄錄和拍照,確因工作需要需復印和抄錄的,需說明使用目的,并經不動產登記機構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申請查閱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承諾不將查閱獲得的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登記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閱獲得的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登記信息,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條?檔案管理人員對歸還的檔案應當當面檢查、清點,確認無誤后方將檔案入庫。發現拆卷、涂改、圈劃、撕頁、抽換、損壞、丟失等,應當及時報告不動產登記機構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人,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機制,明確共享范圍、內容、方式等,推進登記資料信息共享應用,為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提供以權證內容為主的不動產信息共享服務,實現部門間數據互通共享。
在數據共享過程中,要確保網絡和數據信息安全,保護好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云南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